解析:
标的与标的物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涉及到的权利与义务有所不同,标的所代表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标的物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权益及义务中所指向的特定对象或实体。
其次,从其存在的角度来看,如果合同涉及到的是劳务服务,那么标的便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标的物并不存在。
关于标的物的分类,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第一类是有形财产,这类财产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自由流通,例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以及有价证券等等;
第二类是无形财产,这类财产同样具备价值以及实用性,但它们并未以实物形态存在,而是以智力成果的形式出现,同时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可以自由流通;
最后一类是劳务,这是一种无法通过有形财产来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例如在运输合同中,运输行为便是一种劳务,此外还有委托合同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