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复杂且敏感的土地征收与房地产拆迁环节中,许多村民常常会依赖村委会开具的正式文书作为其所持物业合法性的重要凭证。
这类文档中详尽记录着住房归属者的身份信息,但遗憾的是,它们并未为这些房产提供相应的产权注册证书。
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对房产的合法认证并颁发资格证书后,此类房屋才能获得合法有效的法律地位。
仅仅凭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尚不足以充分证实该房屋的合法性及其是否经过政府审批程序进行建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