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持有51%股权的大股东所拥有的各项权力,总结如下:
首先,他们有权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与投资策略;
其次,他们可以参与选拔、替换那些未有员工代表任命的董事及监事,并在必要时对董事、监事的薪酬待遇提出决策意见;
再者,他们需要审阅并批准董事会提交的报告;
此外,他们还需审查并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同时,他们也需要审查并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以及最终结算计划;
最后,他们还需要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审核。
除此之外,他们还有权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
对于发行债券的相关事宜,他们也具有决策权;
他们还能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他们同样有权修改公司章程;
以及行使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公司法人主要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不超过50名股东共同设立的公司法人;
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是通过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组建的公司法人。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仅有一位自然人股东或一家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必须一次性全额缴付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出资额。
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其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那么他们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民法典》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民法典》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