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往往是无效的,也就意味着其配偶有权依法申请要求收回被擅自处分的财产。
然而,当涉及到房地产等不动产交易时,情况便会有所不同。
假设第三方系出于善意购入、付出了合理的价格且已完成了房地产的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所提出的要求取回该房产的诉求则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形,当事人仅能在离婚诉讼中寻求配偶给予相应的赔偿。
这也警示我们,在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问题上,双方应当充分沟通协商,并且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