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如何解决合伙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的冲突问题,其处理方法原则上应遵循有效时间在先的原则进行判断。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了协议,则以该协议为准。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合伙协议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所订立的。
因此,当合伙协议的签署日期早于公司章程时,应优先适用合伙协议的条款;
反之,若公司章程的签署日期早于合伙协议,则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九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