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所特有的各项要求包括:
首先是必须实行教育、感化与挽救的方针政策,并且应始终秉承着教育为主导、惩罚为辅助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如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未委托辩护律师,法庭则应该强制性地指派专人担任辩护工作;
再者,法庭在采取逮捕等措施时,应对其施以严格限制;
最后,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审讯以及审判的过程中,法庭必须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