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需缴纳的费用为保证金而非罚金。若待到取保候审程序结束之后,司法机关决定收取保证金,那么交付这笔保证金便成为了必要步骤之一;
同时,待取保候审义务解除后,该笔保证金将有望得到如期返还。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当事人必须就提供担保人或是支付保证金作出选择,但究竟应当采用哪种方式,则由负责审批此项申请的司法机关进行最终裁定,当事人无权自行决定采取何种方式以满足取保候审要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