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约责任属于一类特殊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例如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共同构成了现代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常见法律风险之一。
这种责任主要体现在违反约定的一方或多方应当向受害方所承担的补偿或赔偿义务之中。
此外,由于合同关系本身具有的特定相对性特点,违约责任也具有相对性的性质,即它仅仅是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而言,他们并不需要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违约行为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