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股东拒绝参加股东会的情况,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中有相关条款并且这些条款并不违反法律法规,那么依照公司章程进行处理是可行的。
就召开股东大会而言,应当在会议正式召开之前提前15天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然而,若公司章程另有特殊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特定约定,则应按照其规定或约定执行。
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各项决议均应被视为会议记录,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都应该在会议记录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此外,股东会议的表决权应根据各股东的出资比例来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