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房屋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形下所订立的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辨析。
在这一过程中,需考虑到如下三种常见情形:
首先,若第三方已按约全额支付款项,并且实质性地占据了该不动产,虽然尚未办理完毕所有权变更手续,但是若第三方向来为善意取得者,则此类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
其次,若卖方故意隐瞒相关事实真相,导致房产未能完成过户手续,那么此种情况下的买卖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因为这种通过欺诈手段达成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后,若买卖双方恶意串通,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从而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合同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