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校园内因跌倒而遭受伤害的学龄儿童,学校理应负担起相应的责任义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在幼儿园、小学或其它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以及日常生活中遭受人身伤害时,提供教育服务的相关单位有责任履行对受害儿童的赔偿责任。
然而,若校方能够提出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教育和管理职责,则可尽可能地避免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