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自首情节而言,应结合其动机、自首行为发生的时间节点、方式方法、所犯刑法的严重性与具体法律条款的适应程度,以及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坦白程度和忏悔意愿等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评估考量。
在此基础上,可酌情减去基准型的40%以下作为刑罚适用的参考标准;
若所犯罪行相对轻微,亦可进一步减少基准型至不少于40%甚至完全免于刑事处罚。
但必须排除已构成恶意利用自首都手段来逃避法律惩处等不符合从宽处罚原则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