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纷争,应首先通过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的途径来解决;
其次,若土地纷争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寻求当地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管理机构进行调解工作;
再次,若经过上述两个步骤的努力,仍然未能化解争议,则由相关单位之间引发的矛盾,需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出面进行裁决;
而针对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土地纠纷,则可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最后,若当事人对相关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