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大致可将此问题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进行探讨:
首先,若购房者因合同的合法性瑕疵选择撤回购房申请,那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中所涉及的违约金、赔偿款等相关规定亦同样可能处于无法生效之状态;
在此种情况下,原则上,双方应尊重合同契约精神以及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产生任何形式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的支付。
其次,若由于某一方的行为不当导致合同的无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然而,其赔偿方式不应以所谓的“违约金”为名进行索偿。
最后,若购房者因自身原因或者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而选择撤回购房申请,那么,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确定赔偿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