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办人员仅作为特定事宜的处理者存在,并不必然成为债务的承担主体。
然而,经办人员必须证实其自身并未实际占用相关资产或为该项债务负有直接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经办人员无需对可能产生的责任及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反之,若经办人员被确认为债务的主体,则将负有偿还债务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