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条款明确阐释,在合同义务的履行过程中,如若当事方未能履行或者未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则必须继续承担相应责任,包括采取积极补偿措施或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加以弥补。
特别是当房价大幅上涨后,开发商却无法依照房价上涨之前的价格继续履行原有的合同承诺,这实际上构成了房地产业公司的违约行为。
倘若卖方的违约行为对对方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损失赔偿理应涵盖预期利益在内,
因此,应对买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