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二审阶段独任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独任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有着明确规定,具体而言,仅限于基层法院的特定类型案件,这些案件包括但不限于简易程序案件、特别程序案件、非讼程序案件以及非重大且疑难复杂的案件等等。
其次,若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并不适宜由审判员一人进行独任审理,则应依法裁定将案件转为由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