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产生销售行为的应缴纳税费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已经报备并实际缴纳了营业税,然而尚未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者,需进行补开处理;
对于企业自行研发及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所收取的预付款部分;
预付费卡片的销售与充值环节;
非税务机关以及其他由税务机构指定代表其代收的各类税费,如印花税;
为税务部门提供代理服务所涉及的车辆使用税与船舶使用税;
融资性质的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出售资产所得款项的缴纳;
在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不动产业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所需支付的货款;
有奖发票活动中奖金的发放;
以及不征收税费的自来水供应等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7%。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