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房地产领域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即划拨与出让两种。
它们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性质上看,划拨是人们向政府交付补偿费用或安置费用,经由政府批准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下,虽然没有对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但通常情况下是受到了一些限制条件的制约,比如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租赁予他人或转让至他人名下,亦或是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等等;
相反地,出让则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以有偿的方式转让给使用者,同时规定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并且要求使用者必须支付相应的出让金。
其次,从取得方式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获取是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并在交纳补偿费用之后才得以实现的,或者是政府部门直接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使用者。
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获取则是通过公开挂牌、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来完成的,这是一种有偿的交易行为,而且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有着严格的限制。
当使用者想要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必须得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还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再次,从权利义务方面看,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无法将其转让给他人,也不能将其租赁出去,更不能将其用作抵押物。
然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持有者却拥有一定程度上的处置权,他们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进行租赁或者抵押等操作。
最后,从期限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通常并不设定使用期限,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有明确的使用期限,一般可分为四十年、五十年以及七十年不等。
此外,从房屋类型的角度来看,划拨土地使用权主要被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或者公益性建筑等,而出让土地使用权则主要被用于建设商品房等,因此,这两种方式所涉及到的建筑物类型也是有所差异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