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之间应该如何选择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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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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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缔结需要通过结婚登记来实现,而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就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那么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也需要通过法律上规定的方法来进行解除。

许多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本身具有的法律属性认识不够,因此没有意识到结婚离婚都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的,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是产生于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的,本身只能作为同居关系;法律上也不存在自动离婚,想要离婚只能通过法定方式。

因此,如果想要和对方解除婚姻关系,就需要通过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来进行,也就是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但在离婚时当事人比较关心的是如何选择离婚方式,怎么样才能帮助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本文将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如何选择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当目前能够解决问题的方式有两条时,我们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但是对于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言,选择权并不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对方对离婚以及相关事项的态度。

协议离婚适用的情形是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离婚时涉及到的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例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分配、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和数额等,能够达成一致的,双方能够签订一份代表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的离婚协议,只有这样才能够进行协议离婚。

而协议离婚无法解决问题的时候,就需要诉讼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了,例如对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在抚养权方面无法达成一致、在财产分割上有争论和异议等情况,都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由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在面临解除婚姻关系的选择时,很多当事人会优先考虑哪种离婚方式更利于自己,哪种离婚方式能够帮助自己取得更大的利益,但这是无法一概而论的,需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才能够进行判断,法律设置两种离婚方式也是为了解决不同情况下的问题。

二、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哪种方式能达到利益最大化?

为了帮助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一个离婚方式的初步判断,我们分别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优缺点来进行分析,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诉求、婚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对方的态度、婚姻家庭生活的状况来判断哪一种方式对自己更有利。

首先来对协议离婚的特性进行分析,协议离婚本身的优点在于周期上要比诉讼离婚短,在《民法典》生效之前当天进行离婚登记就可以立即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在《民法典》生效之后,协议离婚的周期也会在三十到六十天,相比诉讼离婚更快。

而协议离婚的缺点在于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一种性质特殊的协议,但其本身也必须符合协议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当事人可能需要花费较大的时间和精力在和对方进行磋商上。

如果对方有过错的,当事人往往也更希望取得相应的赔偿,协议离婚未必能达到当事人想要的效果。

诉讼离婚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在不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无论是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争取抚养权,都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很多当事人也希望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对过错方进行一种“惩罚”。

但进入法律程序就意味着一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诉讼离婚的一审周期大约是三到六个月,同时进行诉讼就需要准备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都比较大,而且最后裁判的结果,即使是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也无法完全保证能够完全达成诉求。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想要快速离婚、摆脱不幸的婚姻,那么协议离婚是比较快的,但是协议离婚要求双方达成一致,现实中双方可能会陷入僵持;而诉讼离婚是离婚案件中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但是较为复杂,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法律工作人员帮助自己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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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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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的选择权是: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但如果享有选择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对方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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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当事人应该如何选择问题解答如下, 在中国离婚有两条途径,诉讼离婚和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两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一、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程序便捷。
协议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的起草过程,应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时最好请律师把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能够达成协议,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实施后,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十分便捷,北京民政部门在媒体上称如果证件材料齐全,当时去10分钟即可办理
需要着重提醒的是,我已接待多起咨询涉及当事人想撤销原离婚协议的实例,个别实例争议标的额达到上千万元。离婚协议虽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但一经签订对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明确规定:“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只是从程序上保障协议离婚当事人有就协议反悔的权利,但当事人一方除非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是在受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况下所签订,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支持撤销请求的。
所以离婚协议的签署,应十分慎重,最好请律师把关,比如不要遗漏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知识产权、内部股权证等有形及无形财产的计算、增加对隐藏、转移财产将来的惩罚性条款、明确抚养费的缴纳方式及时限、明确探望权行使的方式及时间等等,避免留后遗症。
新版离婚证由原来墨绿的离婚证统一改成了庄重的枣红色,封面烫银;
二、诉讼离婚:便捷与繁琐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诉讼离婚。另外,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
1、立案需提供材料:
(1)民事诉状(书)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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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及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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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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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具有如下效力:
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6.拒绝承认效力。专属管辖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在司法方面的主权,它意味着不承认外国对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如果外国受理了专属于本国管辖的案件并作出了裁判,那么就被视为对本国主权的侵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有理由排除外国判决的承认”。由于承认是执行的前提,因此,拒绝承认也就等于拒绝执行。
当事人能否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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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他效力。当法律规定某类案件专属于某一或者某些管辖,便意味着唯有法律规定的才有权受理和裁判这类案件,其他均无权管辖这类案件,当事人不得向其他提讼,其他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受理这类案件。排他性是相对于而言的,是针对所产生的效力。
2.排除效力。排除效力是指排除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管辖的权力。排除效力是由排他效力衍生的,是相对于当事人而产生的效力。专属管辖的案件既然只能专属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当然也就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改变专属管辖。
3.限制效力。专属管辖的效力还表现在对牵连管辖的限制上。牵连管辖又称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因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牵连关系,而对另一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牵连管辖的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基于牵连关系取得了原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牵连管辖适用的主要情形是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和被告提出反诉。
4.职权审查效力。管辖权是诉讼的要件之
一,“诉讼要件是指为了做成本案判决所需要的要件”。[5]这意味着“管辖权是对案件实行审判权的前提条件,非管辖对诉讼就不应该作出本案判决,所以有无管辖权是诉讼要件之一。依职权应随时查清管辖权”。只有在对受理的案件有管辖权时,才能够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如果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提讼;如果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那么就应当把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对是否有管辖权,应给予必要的关注。
5.撤销效力。为了保证专属管辖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要求在受理上诉案件时依职权审查下级是否遵守了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审如果发现原审判决确实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应以程序重大违法为由,撤销已经作出的判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审理,而对于违反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受理案件的情形,虽然允许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时提出控告,但如果已经作出了实体判决,那么“当事人不得于上诉审为无管辖权之主张,上诉审亦不得以此为理由废弃原判决”。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日本,对于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二审提起上诉,而且可以以判决违反法令为理由提起第三审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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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的区别
择之债是借款人有权选择债务履行方式,不选择也不转移给贷款人;任意之债则允许债权或债务人选择替代性履行方式,若原给付不能实现,债可能解除,或由债务人提供替代性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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