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之后产生的财产纠纷,其具体的管辖权限如下所示:
首先由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所在地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当被告的住宅所在地和其经常生活居住地不同的情况下,则由被告长期稳定生活的地区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那些正处于接受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员提出的诉讼请求;
以及对那些因犯罪而处于监狱中的被监禁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均应由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所在地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原告的住宅所在地和其经常生活居住地不同的话,那么就应该由原告长期稳定生活的地区的该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