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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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实际上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也是属于合同纠纷当中的一种具体的形式,所以也应当按照合同纠纷适用管辖法院处理。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管辖原则是按照合同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形式的一种,所以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关于合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新民诉法增加了一个概念性的可供选择的法院即"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

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针对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而设立的。只要就合同纠纷订立管辖协议的,可认定由该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和侵权纠纷均由所选法院管辖。

增加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应是指与合同或者争议标的有实际上的连接点的法院。

二、合同协议管辖规定是什么?

(一)协议管辖的形式和独立性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只认可书面管辖协议。最高法院公报公布的相关案例也表示管辖协议“应当坚持书面形式和实际联系原则”。

协议管辖有着独立性,虽然协议管辖条款是合同组成的一部分,但其具有其他合同条款不曾具有的独立性。这体现于当合同无效、变更、终止、解除时,其他合同条款自始无效、即时变更、即时无效或者之后无效,而协议管辖条款只要未曾变更,则不影响其效力。因合同产生的任何纠纷,都需按此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由约定的机构(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二)协议管辖的无效情形

根据民诉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的协议管辖无效:

1、针对身份关系纠纷订立管辖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等,仲裁法明确此类纠纷不能交由仲裁机构仲裁。新民诉法明确协议管辖适用范围为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故目前不宜突破。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管辖条款。

3、针对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纠纷订立的管辖协议。当事人不得预先就不特定的法律关系或一切诉讼订立管辖协议。此类无任何法律关系基础的管辖协议,通常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管辖利益,造成诉讼的不公平和不便利,故为保护一方的管辖利益,不能承认其效力。

4、约定不明确的管辖协议。实践中常见的为两种,一为“守约方所在地法院”,一为“当地法院”。前者最高法院明确为无效约定。后者则有争议,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合同类型及其他因素,可以确定何为当地,约定有效,不能确定的,则为无效。

5、浮动的管辖(仲裁)协议。实践中,执法尺度不一,有的认为全部无效,有的认为部分无效即约定的仲裁无效,约定的法院有效。从单一条款分析来看,一个条款很难再划分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而且约定了两种互相冲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此类条款也应认定为全部无效。

(三)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的情况处理

约定地与实际发生地冲突时,应以约定地作为管辖权确定的依据,这有助于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院查证困难,尽快确定管辖法院,有重要意义。

(四)选择多个管辖法院的处理

实践中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的,均被认定为无效。 但约定由当事人各自住所地、原告住所地、起诉方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是实践中常见的表述。对此类约定,实际上是选择了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的管辖。但依据新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解决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认定为无效。故以上情形的管辖约定内容,认定为有效约定。

在当代的社会现在要想确认合同的效力的话,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进行,比如说在签订主体方面必须是属于有资质的,而且内容也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如果通过诉讼方式来确认合同的效力,那么应当找准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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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起诉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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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于符合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与身份有关的诉讼案件(如涉及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经宣告失踪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确定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可以方便原告行使诉权。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被劳动教养的人由于离开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集中在特定场所接受劳动教养,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向被告劳动教养地人民,对原告来说,十分不便,法律规定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正在被监禁的人,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丧失了人身自由,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仅不便原告向被告监禁地人民,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为有是比较恰当的。
二、如何确定刑事案件管辖
1、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对该案件都有管辖权。
2、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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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您好!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

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订场斥渡俪盗筹醛船互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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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发生,是指同级人民之间。这一规定表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在理论上应当包括犯罪预备地,由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1)犯罪地一般是罪证最集中存在的地方,便于及时地,更能有效地发挥审判的法制教育作用。
(一)犯罪地管辖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
属地原则的优先适用要遵循例外原则刑法中的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国际公法中的管辖问题。有国籍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还有一个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第
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适用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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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原则是怎样的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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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海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告人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海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告人管辖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江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告人管辖法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江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告人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江西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告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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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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