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政复议未能成功,当事人仍可就此事项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失败并不会对当事人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亦无须对其加大惩罚力度,原本所做出的行政决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决定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行政复议的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但不得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