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持卡人逾期未偿还信用卡欠款达三个月之久且经过银行针对逾期欠款发出的催促通知达到两次及以上,但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银行有权对相关责任人采取法律行动,具体涉及到的信用卡诉讼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银行在经过两次或以上的催收之后,若持卡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银行便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需要耗时三个月,而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需要六个月的时间;
再次,在民事判决结果出炉之后,若持卡人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此案有可能会被移交至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正式立案成为刑事案件;
最后,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调查取证后,案件将会被移交给检察机关,由其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其中恶意透支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信用卡持有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透支行为,同时又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仍未能归还欠款的,这种行为就被认定为是恶意透支行为。
如果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以上,那么就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