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擅自转委托,同预到期的代理权限相比,仅享有部分代理权,对因这种转委托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受托人自行承担2。
倘若受托人在被委托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其转委托之行为时,仍坚持进行转委托,应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责。
在某些紧迫状况之下,为维护被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获得授权的代理人可先行转委托,但在这时即便事先没有征得被委托人的同意,该转委托行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3。
然而,若被委托人明确表示反对转委托,而代理人并未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转委托,那么代理人就必须对因转委托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4。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