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当存在清算资料残缺导致清算程序无法启动,同时公司资产又无法完全覆盖其所背负的债务时,清算义务人将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资产与清算义务人的个人财产存在混合使用的现象,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以清算义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在此种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不得再以股东有限责任作为抗辩理由,而必须对清算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最后,若清算义务人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清算工作,或者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强制清算的判决但仍然未能得到执行,从而导致公司财产出现流失、贬值甚至无法进行清算的严重后果,债权人则可依据侵权行为法,请求清算义务人在上述权益能够实现的价值范围之内,或者对于损失扩大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清算义务人故意编造已清算完毕的虚假事实来注销公司,即未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反而伪造清算资料,谎称公司已经完成清算,或者以公司对外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等借口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这都将被视为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
一旦因这种行为引发诉讼,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运用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由该清算义务人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