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离婚之后,倘若关于房产之分割已经在协议或者判决中明确归属于女方所有,则男方将无法再次申请收回该项财产。
在离婚程序之中,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双方有权协商予以处置。
若协商无果,则必须交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实际状况,并考虑到子女及女方权益的保护原则进行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共有的财产必须是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非同居前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亦或是在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甚至包括一方在其死后另一方所继承的财产,这些均不属于共同财产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