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设定下,有两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需得到充分满足:
首先,被判定为罪犯的人员必须已经被定罪并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惩罚。
其次,这名罪犯在其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循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地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和劳动改造,确实表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意,或是展现了突出的立功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该罪犯曾因诽谤罪而受到法律制裁,只要他在服刑期间能够满足上述两个条件,那么他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