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股份制企业中,大股东及法人皆有权直接表达意见。
若遇需进行表决之事宜,则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根据股权比例进行投票,若得多数赞成者即可获得通过,并非由某个人单独决定。
然而,当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时,便可实现一人掌控全局的状况。
在平日的经营管理方面,总经理(即法人代表)拥有决策权,但股东大会及其制定的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了总经理的职权范围,在此范围内其具有绝对的话语权。
如若股东对于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方式存在异议,可依法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以罢免总经理职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