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欲提起诉讼时,必须将诉状呈送至相应的人民法院,且需按被告方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复制件。
若在书写诉状过程中遭遇困难,则可采取口头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告知相关各方当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如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延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履行义务,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