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当农户之间产生宅基地权属争议时,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尊重历史事实,相互礼让,通过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法。
其次,倘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均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相关机构提交处理申请。
再者,当事人双方亦可直接向县级政府或国土资源管理局进行申请,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则可由该部门指定专员进行受理或者直接进行受理。
对于已经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受理机关可以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如调解无果,则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最后,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同时也可以在接收到处理决定后的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农村宅基地建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还包括:
因争夺宅基地之外的集体空闲地而引起的纠纷;
建房户私自调换宅基地导致的纠纷;
以及在用地建房过程中影响相邻关系人权益引发的纠纷;
还有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公有住房使用者擅自使用共用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