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二审程序通常都需要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被视为法律规定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而非特殊情况下才可以采取的特定措施。
然而,如果通过阅卷、调查以及询问各方当事人之后,并未发现有任何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需要加以讨论,且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无需再进行开庭审理的话,那么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开庭审理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