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抽逃出资的举证责任分配:
首先,必须由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起先行提供足以引发合理质疑的充分证据之责任。
其次,如若股东无法就其转移资金之行为与与此相牵连的关联交易之间,是否具备必然性进行有效解释,或者无法在实际上明确表明自身并不存在借助于关联交易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的事实,则同样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至于证明标准,则须同时满足行为要件以及损害要件这两个方面,方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股东构成了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