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案发现场残留的饮料瓶、杯子及针头、针管或酒瓶、酒杯等与案件相关的细微事物。
2.受害者所作出的详细陈述,作为证实强奸罪行真实存在的直观证据。
3.能明确证明性行为确实发生过的场所物品类证据,例如在现场遗留下的可能含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液、血液、毛发或体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单、被褥、枕头套、纸巾等物品。
4.犯罪嫌疑人的坦白交代和自我辩护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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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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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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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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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害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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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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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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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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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