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劳动仲裁中针对社会保障补偿方面的相关事宜,我们需要明确了解的计算法则如下所示:
首先,当劳动者出于自身权益保护的考虑而选择解除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时,若其理由在于用人单位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那么此时,用人单位应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原则上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2)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补偿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可获得相当于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其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进行支付,且其享受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4)这里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其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遭受了经济损失,他们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具体而言,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因未足额领取或未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
(2)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3)与工伤保险费相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4)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关的罚款等费用;
以及(5)其他给劳动者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费用。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