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职员工因职业活动导致身体受损,然而该企业未能按规定进行报销处理,其实员工依然可以考虑采用下列四个途径:
首先,若伤员已按程序申请并向社会保障机构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而企业仍然拒绝上报,那么劳动者完全有权转至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要求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遗憾的是,如果企业与受伤员工就调停方案达成了共识,但最终企业违背承诺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受伤员工也可以诉诸法院,通过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如果双方在争议问题上分歧较大,始终无法达成妥协,那么伤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最后,如果伤员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他/她仍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进一步争取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