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生育医疗服务已被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障范畴之后,参保人员只需自行定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三类法定保险即可享有相应的生育保险权益。
在这个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将由各用工单位在其员工分娩或实施相关手术后的18个月之内,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在提交申请时,需填写《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生育证明文件;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以及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以及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对用工单位所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严格审核。
审核通过后,生育保险费用将会被划拨至该职工所在的用工单位,然后再由用工单位依照本办法中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发放给该职工。
若用工单位未能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那么当该职工发生生育保险费用时,这笔费用就将由用工单位按照本办法中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额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