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下,医疗纠纷技术鉴定办公室(简称“医鉴办”)需在接到正式委托函之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严谨的审核,然后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受理通知书。
此举旨在确保在自受理之日起的五个自然日内,医鉴办能够准时将受理结果通知给所有相关当事人。
2.医鉴办应依据案件争议所涉及到的各类学科领域,来决定专家鉴定组的人员构成以及数量安排。
这是为了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3.医鉴办需要在召开鉴定会议之前的一周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医患双方以及参与鉴定的专家团队。
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让各方都能提前做好准备,以便于鉴定会议的顺利进行。
4.如果当事人对于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
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