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所有权乃重要财产权益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人得以对自有房产行使持有、利用、收益及处分的各项权利。
此四大权能涵盖了:
1.占有—所有权人对房地产在实际上的掌控或主导地位;
2.使用—所有权人依据房屋特性与用途,对其进行合理利用;
3.收益—所有权人依法律规定,从对房屋的利用中获得相应利益;
4.处分—所有权人可根据自身意愿,对自有房产实施事实上或法律层面的处置,从而导致自身失去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已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