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来说,他们有权利选择放弃继承权,然而由于其自身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所以在做出这一决定时,需得到法定代理人也就是通常情况下的父母的明确批准。
在取得父母同意后,该未成年人才能够正式宣布放弃继承权,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关的公证程序。
所谓的“放弃继承”,亦称为“继承的抛弃”,它是指继承人自愿放弃接受被继承人所留下的遗产的意愿表达。
这种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继承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放弃继承,一旦做出了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意味着他已经失去了对遗产的继承权。
值得注意的是,放弃继承的决定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做出。
此外,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与接受继承的表示方式是完全相同的。
在遗赠的情况下,沉默也可以视为放弃受遗赠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