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公民个人罚款金额未超过50元,以及法人与其他组织罚款金额未超过1000元之情形,税务机构将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
然而,当税务机构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施以采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时,在做出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有责任告知被处罚者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其法律依据,同时也应告知其享有陈述、辩护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