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残并被评估定位于五到十个等级之间时,根据本法规的明确规定,在他们选择解除或结束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之际,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而用人单位则需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具体如下:
五级伤残者可获得20万元的补偿;
六级伤残者可获得16万元的补偿;
七级伤残者可获得12万元的补偿;
八级伤残者可获得8万元的补偿;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5万元的补偿;
十级伤残者可获得3万元的补偿。
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同样有明确规定:
五级伤残者可获得9.5万元的补偿;
六级伤残者可获得8.5万元的补偿;
七级伤残者可获得4.5万元的补偿;
八级伤残者可获得3.5万元的补偿;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2.5万元的补偿;
十级伤残者可获得1.5万元的补偿。
法律依据: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