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工资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然而,通常情况下,还需提供其他辅助性证据来增强证明力。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若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下几种凭证可作为参考依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以及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具有身份证明效力的证件;
(3)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录信息;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1)、(3)、(4)项中所涉及的凭证,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