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十级伤残的评判标准详细阐述如下:
第一种情况涉及到颅脑、脊髓以及周围神经损伤所造成的身体伤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神经功能出现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到轻微限制;
2.外伤引发的癫痫症状,通过药物治疗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脑电图检查中仍会发现中度以上的变化;
3.轻度的言语表达困难或者发音不清;
4.单侧面部肌肉麻痹,恢复难度较大;
5.轻度的不自主运动或者平衡失调现象;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异常;
7.半身或者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个肢体的完全性感觉丧失;
9.节段性的完全性感觉丧失;
第二种情况则是头部和面部损伤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一只眼睛的视力下降至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者形态异常;
3.一只眼睛的视野范围缩小至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受损,留下流泪的后遗症;
5.眼内存在异物;
6.外伤引起的白内障;
7.外伤导致的脑脊液从鼻子或者耳朵漏出;
8.上颌骨、下颌骨有缺损,并且牙根脱落超过4颗;
9.口腔损伤,牙根脱落超过8颗;
10.口腔或者颞下颌关节损伤,张开嘴巴的程度受到轻微阻碍;
11.舌头前端部分出现缺失或者形态异常;
12.一只耳朵的听力损失达到中等严重等级,或者两只耳朵均出现听力损失;
13.一侧耳廊出现缺失(或者形态异常)10%以上;
14.鼻子前端部分出现缺失(或者形态异常);
15.面部疤痕形成,其面积大于等于6平方厘米,或者面部线性疤痕长度超过250px;
16.面部细小的疤痕(或者色素明显改变),面积大于等于15平方厘米;
17.头皮没有毛发覆盖面积大于40平方厘米;
18.颅骨缺损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留下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
或者颅骨缺损面积大于6平方厘米,却没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骼和软组织缺损体积大于8立方厘米。
第三种情况则是脊柱损伤所带来的身体损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颈椎或者腰椎发生畸形愈合,颈部或者腰部的活动度减少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对呼吸功能产生轻度影响;
3.胸椎或者腰椎的一个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出现压缩性骨折。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颈部损伤所导致的身体损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疤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减少10%以上;
2.对呼吸和吞咽功能产生轻度影响;
3.颈前三角区疤痕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厘米。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