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从事网络商铺的刷手工作,一般情况下是不会遭受法律的制裁,也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这主要是由于此类操作本身并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法律违规行为。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对刷单行为的真实本质进行剖析后会发现其确实构成了违法行为。
刷单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商业交易行为,具体表现为用户通过编造或者掩盖交易事实、规避或者恶意利用信用记录规则、扰乱或者妨碍信用记录秩序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虚假的商品销售量、商铺评分以及信用积分等不当利益,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同时,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
(二)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
(四)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
(五)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不得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