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教师若擅自扣除学生考评分数,无疑属违法之举。
擅自更改学生学业成效属于欺诈行为,这侵占了学生应有的利益,且严重违抗了教师们负有的师表责任和职业道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他们应当恪守师道尊严,全心全意地投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身为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以公正、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注重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以此来推动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倘若有教师擅自扣除学生的考评分数,极有可能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