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房屋征收拆迁工作过程中,由相关负责部门与被拆迁户共同协商,力求就拆迁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并据此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在双方签署了这份正义协议之后,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协议义务,即拆迁管理部门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内向被拆迁户支付相应的拆迁补偿款。
若有一方未能如约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在房屋征收部门与被拆迁户在征收补偿方案所规定的签署协议的时限之内,未能达成最终的赔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并于该范围内在公众场合进行公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拆迁户提供以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相应的补助及奖励措施,以激励被拆迁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对于涉及到个人住宅的征收,若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考虑为其提供住房保障。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