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买卖所引发的纷争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状况:
首先,这种类型的房产并无由国家颁发的房产证作为其合法性认证。
无论是由地方村委会抑或是乡镇政府出具的产权证书皆为无效证件,从法律层面上讲,它们并不具有被认可的地位;
其次,鉴于此类房产自身并不具备相应的产权,因此也就谈不上具有进行房产所有权转移(过户)的法定权益;
再次,由于小产权住房缺乏国家认证的房产证,进而导致这些房产无法进入市场进行流通交易;
除此之外,购买了这类房产的居民还将面临无法享有遗嘱、遗产分割以及房地产转让等多方面的权益;
另外,对于那些希望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房产的投资者来说,由于信用贷款需依赖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小产权住房并无国家出具的合法产权证,这无疑使得银行无法对其发放贷款;
最后,当涉及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用的土地时,小产权房主往往只能获得极少甚至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
原因在于,这些小产权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实际上归当地村委会或乡镇政府所有,补偿款项将会直接划拨至上述机构手中。
此外,购买小产权住房的居民还将面临无法将户口迁入当地的困境,这意味着他们及家人将无法享受到当地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以及义务教育资源。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