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购置房产,婚后遭遇搬迁,但女方在此事件中却无法享有任何份额,究其原因在于,这所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因此,对该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主体为男方而非女方。
基于这样的前提条件,若当离婚诉讼到达财产分割阶段时,女方无权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分割男方所获的那部分拆迁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