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贵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动公款,且领导者对此知情并藉此教唆下属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之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相关规定对其处以刑罚,视为该罪行的共同犯罪者;
然而,倘若公司职员挪用公款而领导者并无察觉,那么这就属于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失责,单位领导不必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需要负担一定程度的行政责任。
当面临公司员工挪用公款的事件时,可依据其挪用款项的数目大小、占用时间的长度、挪用公款之意图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因素加以全面分析评估,若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须及时将案件上报给当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反之,若不满足构成犯罪的条件,贵司可以在内部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